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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申某某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案)(公开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148号

被不起诉人申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95********,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镇**村**号。于2019年12月3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到兰陵县公安局投案并被取保候审。

本案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申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6月22日补充侦查后重报。

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10月份一天晚上,被不起诉人申某某得知收蒜黄中介彭某甲未经过富民蔬菜批发市场的允许,私自介绍他人到彭某乙振的蒜黄池子里收蒜黄时,隧伙同马某某驾车至平邑县温水镇北温水村彭某乙的蒜黄池子内质问彭某甲,并用拳头打彭某甲的胸部两拳。彭某甲迫于其在平邑县温水镇北温水村富民蔬菜批发市场的势力,未敢报警、未做伤情鉴定。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申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申某某作出存疑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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