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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申某某开设赌场案)_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凤检一部刑不诉〔2019〕17号

被不起诉人申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2326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镇**小区**栋**单元***室。犯罪嫌疑人申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5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申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凤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初,朱某某(已判处)找到申某某,与申某某合伙在凤阳县**镇***小区申某某家开设赌场6、7天,赌具由朱某某提供,场地由申某某提供,聚集任某某、刘某某、汪某某、蒋某某等人多次以牌九为赌具进行赌博。朱某某以抽头的方式获利达6000余元,朱某某每天赌场结束即付给申某某好处费,申某某累计收到朱某某给的好处费2000、3000元。

上述赌场结束后10多天,汪某某又找到申某某,与申某某合伙在凤阳县**镇**小区申某某家开设赌场3天,聚集申某某、刘某某、蒋某某等人多次以牌九为赌具进行赌博。汪某某以抽头的方式获利达4000余元,汪某某每天赌场结束即付给申某某好处费,申某某累计收到汪某某给的好处费2000余元。

2015年2月份至2015年3月3日期间,朱某某找到任某某,与任某某合伙在凤阳县**镇**小区任某某家开设赌场20余天,赌具由朱某某提供,场地由任某某提供,聚集申某某、刘某某、马某某、陆某某、齐某甲、齐某乙、张某某等人多次以牌九为赌具进行赌博。后朱某某找到汪某某到赌场专门帮助买烟、买水、买饭、接送参赌人员,为朱某某与任某某合伙开设赌场提供便利条件,获得好处。朱某某以抽头的方式获利达10万元以上,朱某某每天赌场结束即付给任某某、汪某某好处费,任某某累计收到朱某某给的好处费6000余元,汪某某累计收到朱某某给的好处费4000、5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凤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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