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华检一部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申某某,男,生于1970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1321291970********,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住甘肃省庆城县**镇**村**组,无前科。2020年5月28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华池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同年6月29日被华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华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申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7月27日因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对本案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同年8月27日侦查机关将本案退查重报。
华池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申某某明知系赃物予以收购,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甘肃省华池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申某某不起诉。
扣押申某某现金6700元依法退还。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华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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