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申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622197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群众,住济南市**庄花园**号楼**单元**室。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嫌疑,于2019年11月29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3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申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告知了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董某某伙同张某某(二人均已起诉)在济南市历城区**小区**室盗走10瓶贵州茅台酒(遵义机场纪念酒53度500ml/瓶)、1瓶贵州茅台酒(狗年生肖53度500ml/瓶)。当晚,经提前打电话联系后,二人在济南市**庄高架桥下将上述物品卖给申某某。申某某明知上述物品系犯罪所得,仍以人民币211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经物价部门鉴定,10瓶贵州茅台酒(遵义机场纪念酒53度500ml/瓶)的价值为人民币29000元。经销售单位出具价格证明,1瓶贵州茅台酒(狗年生肖53度500ml/瓶)的价值为人民币2800元。
2、2019年11月27日20时许,董某某伙同张某某在济南市历城区**路**号**小区**室内的18瓶53度飞天茅台酒(经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1瓶贵州茅台酒(飞天43度500ml装/瓶)、2盒东阿牌阿胶(250克/盒,铁盒装)。当晚,经提前打电话联系后,二人在济南市**庄高架桥下将上述物品卖给申某某。申某某明知上述物品系犯罪所得,仍以人民币29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在双方交易过程中,三人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物品的价值为人民币2800元。
案发后,从董某某处扣押了18瓶假冒注册商标的53度飞天茅台酒,从申某某处扣押了1瓶贵州茅台酒(飞天43度500ml)、2盒东阿牌阿胶(250克/盒)、10瓶贵州茅台酒(遵义机场纪念酒53度500ml)、1瓶贵州茅台酒(狗年生肖53度5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申某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处罚情节,并积极退赃,且其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综合以上情节,可认定其为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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