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乡检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申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41996********,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宋集乡**村委**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19日被湘乡市公安局逮捕,同年9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亚辉,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申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底,“黄某某”(待查)委托杨某某提供银行账号洗钱,并承诺给予3%的佣金,杨某某遂要不起诉人申某某新办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305209200********)备用,并将卡号提供给“黄某某”。后杨某某、申某某和毛某某(在逃)三人在明知银行卡内的钱系非法所得的情况下,仍然帮助他人洗钱,三人持该卡多次共计取现97000元。2020年8月21日,杨某某和申某某退赔被害人损失共计128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刑事和解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湘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湘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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