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刑不诉〔2024〕20号
被不起诉人申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211982********,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平罗县**镇**村**队**号,现住宁夏平罗县**镇**花园**室。2019年2月13日,因赌博被平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一日并处罚款500元,并收缴赌资471元。2024年1月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平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平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申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4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10月11日19时许,在平罗县**镇**小区西门**百货超市, 被不起诉人申某某向蒙某某索要1900元运费以及货款,后二人发生口角并在超市门口发生厮打,申某某用膝盖在被害人蒙某某的胸口处顶了一下,将蒙某某殴打致伤。经平罗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蒙某某左侧第4-8和右侧第3-7肋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一级。
另查明,案发后申某某系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申某某向蒙某某赔偿80000元,蒙某某对申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本案申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以及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从轻、从宽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4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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