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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申某某故意伤害案)_邵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邵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东市院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申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5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东市,现住湖南省邵东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26日被邵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4日被邵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邵东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邵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申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5月11日第一次退回邵东市公安局补充侦查,邵东市公安局于2018年6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6月21日第二次退回邵东市公安局补充侦查,邵东市公安局于2020年7月21日补查重报。

邵东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10月13日早上7时许,被不起诉人申某某与被害人曾某某因责任田归属问题引发口角导致肢体冲突,双方发生肢体冲突过程中被害人曾某某摔倒在地,经法医鉴定:曾某某因外伤导致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已构成轻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邵东市公安局认定申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曾某某的轻伤确系由申某某造成,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申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东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邵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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