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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申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68号

被不起诉人申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3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住河南省西峡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申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上午8时许,犯罪嫌疑人申某某驾驶豫R*****红色**面包车窜至**镇**村**隧道附近,将位于该处一红砖底座上的变压器从底座上撬下,将变压器内的变压器油230kg盗走;2020年7月16日9时许,犯罪嫌疑人申某某、封某某、赵某某三人驾驶豫R*****红色**面包车窜至**镇**村**隧道附近,在使用自带的氧气切割工具正在切割该变压器内铜丝时,被电管所巡线人员发现并报警,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经西峡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变压器油于2020年7月15日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1840元,变压器于2020年7月16日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1266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申某某已与丁河供电所达成谅解,并退缴违法所得。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但犯罪嫌疑人申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双方已达成和解;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申某某不起诉。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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