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申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9211978********,汉族,安徽省东至县人,小学一年级文化,务农,户籍地为东至县龙泉镇**村**组**号。住东至县龙泉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东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申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6月份及同年下半年,被不起诉人申某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和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两次到本户“李子凹”山场南坡和北坡上砍伐杂树、杂柴和杉树并全部拉回家。杂树、杂柴用做家中柴火;大杉树给父母做了寿材,小杉树用作给父母盖了一间平房。
2019年6月29日,经东至县林业局林业技术人员鉴定,申某某在“李子凹”山场采伐总面积3亩,采伐方式为皆伐,采伐总蓄积10.4769立方米,其中阔叶树蓄积4.0166立方米,杉木蓄积6.4603立方米。
2020年3月20日,被不起诉人申某某经东至县森林公安局龙泉森林派出所电话通知后回到家中接受调查,并能如实供述自己无证砍伐自家“李子凹”山场上林木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东至县森林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申某某的人口基本信息、详细信息,东至县森林公安局龙泉森林派出所叶末根、朱志强出具的“到案经过”,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东至县城乡居民慢性病就诊证,扶贫手册,东至县龙泉镇**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等;
2.证人陈某某、雷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东至县林业局何跃发、纪锦鹏出具的“林木采伐案件鉴定意见书”;
5.勘验笔录:东至县龙泉镇铁炉村芭冲组申某某户“李子凹”山场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6张,现场示意图。
本院认为,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法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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