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汤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申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3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住汤阴县大南街**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9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汤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申某某在汤阴县大南街睿星教育门口附近,因一时贪念,盗走张某某一条黑黄色比利时马犬。经评估,被盗马犬价值人民币2000元。案发后,被盗犬已退还被害人,申某某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被盗赃物退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汤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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