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申某某盗窃案)_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刑不诉〔2020〕314号

被不起诉人申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01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号。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9月27日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9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20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1120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12月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5日,被不起诉人申某某趁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红花岗区镇隆一区门口的轿车未关闭副驾驶室窗户之机,盗窃车内副驾驶上包1个,包内有现金10元、钻戒1枚及银行卡等物品。后申某某将该枚钻戒以800元销赃。经鉴定,涉案戒指价值人民币1400元。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涉案财物已发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22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