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申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邵东县**镇**村**组**号,住邵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邵东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邵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8日上午,被不起诉人申某某在邵东县**镇**村曾某某家搞房屋装修。9时30分许,独自在二楼粉刷窗户的被不起诉人申某某,发现在二楼客厅的架凳上摆放着正在一楼从事装修的被害人左某某的一台手机;被不起诉人申某某知道该手机绑定银行卡的,也知道该手机的开锁密码,便拿起该手机并破解开锁密码后,通过微信扫码支付的方式转帐4998元至自己的“极速赛车”的游戏帐号A840909A内。
2019年7月1日,被不起诉人申某某的近亲属退赔人民币5000元给被害人左某某;2019年7月2日,被害人左某某出具了书面谅解书。
证明上述犯罪情节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谅解书;2.被害人左某某陈述;3.被不起诉人申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退赃,得到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8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