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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申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花检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申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2月25日,被不起诉人申某某和一名男子(姓名不详,在逃)通过网上招聘信息受雇于被害人高某某在广州市花都区**镇**安置区**路**巷**号民宅装修工地做不锈钢烧焊工作。2017年2月27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申某某伙同上述男子将被害人高某某提供的烽火牌焊机2台,日立牌介铝机两台,角磨机四台,博世牌冲击钻2台不锈钢材料一批盗窃后离开现场。上述物品经价格认证价值人民币7156元。2019年8月21日,被不起诉人申某某被抓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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