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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申某某等13人串通投标案)_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洞检二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申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59********,汉族,初中文化,经商,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市,住邵东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5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7月15日经本院决定由邵东市公安局继续对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洞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申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已于2020年7月1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第一次退回洞口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洞口县公安局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9月14日重报;于2020年10月14日第二次退回洞口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洞口县公安局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11月14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底,2017年邵东市杨桥镇、灵官殿镇等6个镇的土地整治项目开始启动招投标,该项目工程分为12个标段,工程总额为3000余万元。被不起诉人申某某找到原邵东市国土局局长赵某某(已判决),表达承做工程的意愿,赵某某让其自己联系该项目工程的实际招投标代理公司。同时,赵某某向该项目工程的实际招投标代理公司新泰采购招标代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范某某(已起诉)指定:由申某某承做杨桥镇的其中一个标段。被不起诉人申某某联系范某某后,范某某告知申某某联系同案人谷某某(已起诉)安排有资质的建筑公司进行围标。申某某便联系谷某某,由谷某某安排三家公司对该项目第一标段进行围标,后由参与围标的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围标成功,中标金额为2514316.03元。该标段由申某某实际承做,其从中非法获利约800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申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上缴非法所得2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邵东市杨桥镇、灵官殿镇等6个镇土地整治工程招标相关书证、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银行流水、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同案人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尹某某、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申某某及同案人赵某某、范某某、谷某某等人的供述。

本院认为,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退赃,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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