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兴检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申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9198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界首市,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3月6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2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4月12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申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12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申某某及其同伙自2014年起在南宁市以交钱申购虚拟份额参加“纯资本运作”、“自愿连锁经营业”、“1040工程”等组织为名,要求参加者通过拉人头发展下线并按照“五级三晋制”进行管理,形成上下线传销网络关系,上线人员依照其层级排位、级别和发展下线的人数及申购份额数予以瓜分获得非法收益的方式进行传销活动。该组织团伙从2013年至今发展极其庞大,网络层级超过30级,涉案金额特别巨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调查/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申某某不起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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