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申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41992********,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6月2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8年7月13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申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严某某(另案处理)设立杭州启创公司,作为浙江梵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下级代理,招募被不起诉人申某某等业务员从事大宗商品期货平台交易营利。并通过话术培训,让业务员冒充美女通过微信与被害人聊天并推荐“中浙平台”让被害人投资,虚构有渠道可获得内幕消息、有指导老师提供行情指导并已以此获得巨额收益等事实,引诱客户投资,在添加客户的微信群“乱喊单”,配合业务员鼓动客户加金、加仓及频发操作,恶意造成被害人资金损失并产生大量手续费,通过客户每笔投资收取15%的手续费(双向收费)及从客户亏损金额中获取一定比例的提成等方式牟利。至案发,被不起诉人申某某共骗得人民币24 771元。
本院认为,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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