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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申某某诈骗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丰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申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7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滴滴司机,出生地河北省邯郸市,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磁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申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高某某有权聘请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被不起诉人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向被害人高某某出租车辆为由,骗取被害人高某某钱款。2019年11月27日,被不起诉人申某某将其承租的别克汽车交给被害人高某某使用,被害人高某某在本市丰台区西站南路华源四里,通过手机微信转账付给被不起诉人申某某租车费。因被不起诉人申某某将钱款用于个人花销,被害人高某某无法正常使用该车,造成被害人高某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350元。

被不起诉人申某某于2020年2月20日在本市顺义区马庄东口检查站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马庄东口站派出所民警查获,被不起诉人申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太平桥派出所受案登记表、110接处警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中国建设银行卡一张、华为手机一部,微信转账记录(退赔)、收条、刑事谅解书,电话查询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租车单、行驶证,租赁合同,申某某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客户交易明细清单、微信转账记录,北京丰台医院检验结果报告单、诊断证明书、CT诊断报告单、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医疗中心X线报告单,送押人员伤病情况通知单、建议变更刑事强制措施通知书;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越某某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申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北京中海义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被害人高某某对被不起诉人申某某的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被害人高某某谅解被不起诉人申某某的录音;8.其他证明材料: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到案经过、被不起诉人身份信息材料、工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申某某对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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