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申某某诈骗案)_庄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庄浪县人民检察院

庄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庄检公诉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申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622624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成县,住成县**乡**村**社**号,甘肃**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天水**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敦煌**国际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总经理。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庄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辩护人夏某某、石某某(实习),甘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甘肃省庄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申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10月15日退回庄浪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经补查于2020年11月1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庄浪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申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庄浪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庄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庄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