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定检公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申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03197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保定市**办公室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住保定市莲池区**街**号**栋**单元**号,2017年12月23日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9年5月30日被定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由定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定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申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0月14日定兴县公安局对被不起诉人申某某补充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2020年1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1月至2018年12月间,被不起诉人申某某以为保定市人吴某某安排工作,需请客、送礼并以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培训费等借口,多次向吴某某索要人民币共计16.9万元。
2、2018年1月至10月间,被不起诉人申某某以给定兴县**村刘某乙的弟弟刘某丙办保外就医,需找关系、吃饭、送礼为由,多次向刘某乙索要人民币共计18.72万元,后申某某下落不明。
3、2019年1月至2019年3月间,被不起诉人申某某以为河南人闫某某的朋友薛某某办理保外就医,需吃饭、打点关系为由,分三次向闫某某索要人民币共计21.8万元,期间,为骗取闫某某的信任,被告人申某某以涿州市人民法院及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名义伪造服刑人员减刑(保外就医)申请报告、关于薛某某保外就医的批复等文件交予闫某某。
综上,被不起诉人申某某共骗取他人钱财57.42万元。案发前已退还吴某某4万元、闫某某2万元,余款51.42万元已挥霍。
2020年1月7日,申某某因病经抢救无效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微信转账记录及截图、收款条、银行交易明细及回执、保外就医申请报告及批复、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情况说明、党员身份信息复函、刑事判决书、在逃人员登记表、到案及破案经过、申某某死亡证明、定兴县看守所情况说明、被不起诉人及被害人基本情况等;2.证人霍某甲、霍某乙、刘某甲、吴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刘某乙、李某某、吴某某、闫某某的陈述;4.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审查起诉期间申某某因病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检委会研究决定,对申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定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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