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澄检一部刑不诉〔2021〕20号
被不起诉人申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5199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种蔬菜,住江阴市**镇**村**南侧蔬菜地板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中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申某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2月29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申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申某某于2020年11月30日上午,驾驶苏B****0轻型普通货车在江阴市**镇**村**南侧蔬菜大棚内部通道由东向西倒车时,未查明车辆后方情况下撞倒了被害人陈某某(女,殁年76岁),致使被害人陈某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江阴市公安局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符合胸腔脏器损伤死亡。经江阴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申某某的行为是造成此事故的全部原因。
事发后,被不起诉人申某某让其家属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申某某向被害人陈某某家属赔偿人民币共计35.8695万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取得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无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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