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东县院刑不诉〔2019〕184号
被不起诉人申某某,女,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60********,汉族,高中文化,经商,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邵阳市邵东县,住湖南省邵东县**街道**街**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0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申某某涉嫌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申某某在邵东县经营**服装店(**体育),2019年7月4日,被不起诉人申某某销售一套警号为ZA*的警服、两个肩章、一个带有治安标志的胸徽、一个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的臂章、一根甩棍给刘某某。第二天,被不起诉人申某某又销售一套警号为ZA*的警服、两个肩章、一个带有治安标志的胸徽、一个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的臂章给陈某某。后刘某某、陈某某穿着买来的假警察制服进行招摇撞骗。
2019年7月9日,邵东县公安局仙槎桥派出所民警在被不起诉人申某某经营的**服装店(**体育)内查获警用制式长袖衬衣21件、警用铁硬胸徽18枚、大盖帽警徽38枚、硬质学员警号19枚、警用软胸徽128枚、警用大沿盖帽1顶、警用作训帽63顶、警用甩棍1根(已损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工商营业执照、指认照片、刘某某、陈某某逮捕证、提取笔录、实施犯罪时所穿的警服照片、陈某某、刘某某的起诉意见书、户籍资料;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积极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对申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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