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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申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六部刑不诉〔2020〕87号

被不起诉人申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住浙江省东阳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下半年,东阳市马宅镇瑶昌桥村经村主任申某某、村书记申屠**召开两委会讨论决定,将瑶昌桥村进行治危拆违工程所产生的建筑垃圾统一由村堆放到“木角岭”山上。同时,为了瑶昌桥村饮用水的需要,将“木角岭”山上的山塘进行了扩建。2018年2月,瑶昌桥村为了能与横店相连接,经村两委会商量决定将瑶村自然村到横店的路在“木角岭”山上进行拓宽。东阳市马宅镇瑶昌桥村在瑶村自然村“木角岭”山拓宽道路、扩建山塘、堆放建筑垃圾等行为,均未经林业主管部门许可。经鉴定,东阳市马宅镇瑶昌桥村非法占用林地面积为36.126亩,林种为一般用材林、灌木经济林。

2020年3月6日,被不起诉人申某某、申屠**向本院预交生态损害赔偿修复费用10万元。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因具有自首、积极配合民事公益诉讼并做出生态赔偿等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本院暂扣的预交款10万元,其中67310.57元按照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7初17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余款32689.43元发还被不起诉人申某某、申屠**。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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