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婺检五部刑不诉〔2020〕232号
被不起诉人申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02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路**号**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申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案经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11月,被不起诉人申某某明知穿山甲是国家保护的濒危野生动物,仍从金华市古子城古玩市场刘某某(另案处理)的流动摊位处以1660元的价格购买穿山甲鳞片一片。2017年11月14日,从刘某某处以2100元的价格购买穿山甲鳞片一片用于佩戴。
2020年3月18日,被不起诉人申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从其处扣押穿山甲鳞片二片,经鉴定,价值人民币分别为189元、144元,共计333元,均为哺乳纲鳞甲目穿山甲科穿山甲属物种的鳞片或制品,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家贸易公约》附录(2019年版)规定穿山甲属所有种(除被列入附录I的物种)均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家贸易公约》附录II。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另案处理情况登记表、归案经过、证人刘某某的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搜查笔录及照片、刑事辨认笔录、抽样笔录及照片、被不起诉人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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