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东县院刑不诉〔2020〕104号
被不起诉人申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住邵东县**镇**村**组**号**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6月5日被邵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9日被邵东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5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申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月7日,被不起诉人申某甲在邵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邵东市宋家塘街道办事处某某皮具商行。2014年7月至9月,因经营不善,被不起诉人申某甲拖欠陶陶某某、刘某某、姚某乙等26名工人工资共计18万余元。2014年9月25日,邵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邵东市宋家塘街道办事处某某皮具商行下达邵人社监令字[2014]39号限期整改指令书,被不起诉人申某甲未按指令书执行并更换手机号码逃匿外地。
2019年5月26日,被不起诉人申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至2019年6月10日,被不起诉人申某甲陆续向陶某某等人支付了拖欠的全部工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在逃人员登记表、羁押证明、领条、谅解书、邵东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情况说明、工资单、户籍证明、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提供的情况说明、治安管理大队提供的情况说明、邓某某提供的照片复印件、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及送达回证;2.证人证言:证人申某乙、禹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申某丙、申某丁、禹某乙、汪某某、申某戊、申某己、谢某某、姚某某、贺某某、朱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周某某、王某甲、李某丙、蒲某某、王某乙、杨某某、杜某某、申某己、曾某某、陶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申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申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申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东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邵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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