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蓬检一部刑不诉〔2021〕Z12号
被不起诉人申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四川省蓬溪县人,公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溪县**村**组**号,现住重庆市荣昌区**街道**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1日由蓬溪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蓬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申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5日3时许,被不起诉人申某甲与何某某、包某某(已行政处罚)、袁某某(已行政处罚)、申某乙(已行政处罚)等人到蓬溪县大石镇乌木咀村5社种植基地盗窃“明日见”柑橘。共盗得“明日见”柑橘19.48千克。经蓬溪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柑橘价值共计人民币1168.8元。
2020年3月6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申某甲与何某某、张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等人到蓬溪县大石镇乌木咀村5社种植基地盗窃“明日见”柑橘。共盗得“明日见”柑橘29.64千克。经蓬溪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柑橘价值共计人民币1778.4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申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申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遂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蓬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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