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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申某甲诈骗案)_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许魏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申某甲,男,200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6222000********,汉族,大学专科学生(因病休学一年),暂住许昌市东城区****小区*号楼****室(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县)。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8月22日被许昌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犯罪2020年4月22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申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1日,被不起诉人申某甲虚构自己遭他人绑架的事实,通过微信以他人名义向其母亲及姐姐申某乙索要6.6万元赎金,最终骗取申某乙人民币1万元,在收到1万元赃款后,申某甲继续向被害人索要剩余赎金,并表示剩余赎金可以减至5.2万元。所得赃款部分自肥。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申某甲认罪、悔罪,将所得赃款退还给被害人6000余元,取得被害人申某乙谅解。

本院认为,申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确有悔罪表现,犯罪有未遂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申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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