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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甸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检公诉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甸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江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42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甸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上半年,被不起诉人甸某某在与被害人朱某某通过“**APP”平台聊天过程中得知朱某某与其妻子张某某已分居,同时了解到张某某与甸某某丈夫有过感情纠纷。2019年9月17日,被不起诉人甸某某通过更换微信头像、昵称等方式将其使用过的一个“**”微信号伪装成张某某所使用的微信,并添加被害人朱某某微信好友后以张某某的身份与其进行聊天,慌称其现已怀有身孕,需要人民币5000元打胎,待打胎之后愿回来和被害人朱某某继续共同生活,被害人朱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将人民币4000元转至甸某某所使用的“**”微信号名下。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甸某某已退还4000元给被害人朱某某,并取得被害人朱某某谅解。

本院认为,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且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晋宁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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