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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畅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西省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绛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绛检检二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畅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623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绛县**镇,农民,现住山西省运城市绛县**镇**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绛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9日被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12时至13时40分,被不起诉人畅某某先后两次饮酒后回到其停放在绛县**大酒店门口自己所驾驶的车牌号为晋L****7号白色长安牌小型轿车内休息。7月5日凌晨0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畅某某驾驶该车辆在绛县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街**路口南100米时被绛县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畅某某血液酒精含量值为117.6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畅某某在醉酒后驾驶其小型轿车在绛县机动车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应以危险驾驶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畅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属坦白,被不起诉人畅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有效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畅某某不起诉。

    山西省绛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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