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畅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03196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现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路**家属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灵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灵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畅某某于2020年4月25日晚在灵台县**酒店**号房间内饮酒。2020年4月26日9时30分,被不起诉人畅某某饮酒后驾驶甘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华灵线由东向西行驶至285KM+200M处时,被灵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甘肃科诚司法鉴定所鉴定:所送畅*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畅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灵台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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