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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留某某交通肇事案)_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左检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留某某,男性,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301958********,蒙古族,高中文化,新巴尔虎左旗**局退休干部,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左旗,现住新巴尔虎左旗**镇**楼**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2日被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9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留某某驾驶号牌为蒙E*****号北京牌轻型普通货车,沿新左旗乌布尔宝力格苏木毛盖图宝格德山以南自然路由东向西行驶至20公里处下坡时,车辆侧滑后颠覆,造成乘坐人白某某当场死亡、王某某、牡某某受伤及机动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一般死亡事故。经新巴尔虎左旗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留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白某某、王某某、牡某某无过错,无责任。被不起诉人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并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留某某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二人受伤及机动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在该起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被不起诉人案发后在现场等候,如实供述,应认定为自首,积极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及家属的谅解,到案后认罪认罚,对被不起诉人留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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