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南检五部刑不诉〔2020〕Z11号
被不起诉单位**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561********,法定代表人奥某某,单位住所住所广州市南沙区**镇**村。
诉讼代表人马某某,男,公民身份号码6422211962********,**有限公司高级经理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有限公司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办理,该院经审查后,认为该案犯罪行为地、结果地均在南沙区,经请示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该院于2019年11月22日将该案移送我院审查起诉。该案于2020年1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5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3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7日补查重报。分别于2019年12月23日、2020年3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审查认定: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位于广州市南沙区**镇,该公司在生产中产生大量沾染有染料的包装纸箱(类别为HW49的危险废物)。2018年**公司向广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自行处理上述纸箱。该局复函要求**公司需做好环境影响评估。**公司委托专家进行环境影响评估期间,经该公司工务部总经理赵某某、环保部主任刘某甲、热电厂厂长黄某某、仓务部主任刘某乙开会商议后,决定将包装纸箱运至煤仓破碎后与煤进行掺烧。
2018年11月21日同年12月6日期间,在自行处置包装纸箱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尚未经审批通过的情况下,由刘某乙安排公司员工将未沾染染料的包装纸箱送到公司煤仓内,再由黄某某安排公司员工在煤仓内用破碎机将纸箱破碎后与煤炭混合,传送到燃烧锅炉进行焚烧,共计焚烧15吨上述沾染染料纸箱。同年12月6日**公司焚烧包装纸箱的行为被广州市生态环境局查处。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四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主动修复生态环境,捐赠人民币30万元用于提升广州市南沙区**镇**村人居环境,且系初犯,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单位**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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