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格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登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301963********,藏族,半文盲,牧民,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德格县,住德格县浪多乡生巴村德格县**乡**村,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枪支罪,经德格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9日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登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德格县公安局在阿须镇开展集中整治活动时,接到德格县**乡**村德格县**乡**村登某某的投案,登某某交代自已非法持有枪支。2020年10月08日德格县公安局将被不起诉人登某某通知到阿须派出所对其进行询问,在询问过程中,被不起诉人登某某交代自己非法持有枪支,并主动向阿须派出所上交一支长枪(枪身编号:9503962),被不起诉人登某某非法持有的枪支来源于父亲去世后遗留下来的,(具体来源不清楚),后犯罪嫌疑人将枪支一直存放于家中,从未使用过。该枪支经鉴定以火药为动力,能够有效击发5.6mm小口径运动弹的民用、制式5.6mm小口径步枪,具有杀伤力。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但鉴于被不起诉人登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社会危害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格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