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郑铁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3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住石家庄市正定县**乡**村**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河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日被取保候审,由正定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河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4日4时04分,被不起诉人白某甲驾驶冀A0****号轻型货车行驶至京港澳高速公路670公里加400米西半幅处,追尾撞上闫某某驾驶的豫E5****(豫H9***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尾部,造成冀A0****号驾驶员白某甲受伤、乘车人白某乙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河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二支队认定,白某甲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不起诉人白某甲在知道闫某某报警的情况下,保护现场,等候交警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尸体处理通知书等书证;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3.被不起诉人白某甲的供述;4.证人闫某某的证言;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白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构成自首且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自诉。
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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