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刑刑不诉〔2019〕26号
被不起诉白某乙,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31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清涧县,现住清涧县**镇**村**组,2019年9月2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清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30日,清涧县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2019年11月11日我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5月05日14时30分许,在清涧县**镇**村农贸市场旁被害人惠某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与白某乙、白某甲乘坐的小轿车因占道堵路发生争吵,后白某乙、白某甲下车与惠某某夫妇发生厮打,致惠某某鼻子出血后住院治疗,2019年7月17日榆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者惠某某双侧鼻骨骨折符合轻伤二级。
2019年10月24日,白某乙、白某甲的委托人和被害人惠某某调解达成协议,惠某某谅解白某乙、白某甲的行为,并希望司法机关能对白某乙、白某甲从轻处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白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白某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属于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白某乙不起诉。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