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南检刑不诉〔2020〕360号
被不起诉人白*,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年6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0319**********,蒙古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省**市**区,住**省**市**区***********房,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9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2日22时18分许,被不起诉人白*饮酒后,驾驶粤B6H***号牌小型汽车,从南山区石鼓路与留仙大道交界的新疆羊肉烧烤店行驶至南山区石鼓路石鼓花园路段时,遇前方交警设卡查车,提前靠边停车并下车打电话,随即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被不起诉人白*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6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
经广东华大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检验:被不起诉人白*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1.2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白*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白*有预约代驾,自行驾驶路程较短,归案后认罪认罚,没有从重处罚情节,且完成社会公益服务48小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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