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翔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告人白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3811992********,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中铁四局蔡厝工地(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宣威市**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审查认定:
2020年5月22日20时26分许,被不起诉人白某醉酒驾驶云******号小型轿车,途经翔安区**镇**路**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白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08mg/100ml。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白某对上述行为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白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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