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弥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傣族,1981年12月08日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325261981120805125325261981********,中专文化,云南省弥勒市人,农民,住 弥勒市**镇**村委**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弥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弥勒市公安局释放。
被不起诉人周某乙,绰号小某甲,男,汉族,1980年9月30日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325261980093005135325261980********,初中文化,云南省弥勒市人,农民,住 弥勒市**镇**村委**村**号。因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5年29日被弥勒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弥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弥勒市公安局释放。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绰号小某乙,男,汉族,1996年10月20日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306241996102017145306241996********,小学文化,云南省大关县人,农民,住昭 昭通市大关县**镇**组**号。因犯盗窃、抢劫罪于2018年06月28日被石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弥勒市公安局解押至弥勒市看守所羁押。
本案由弥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周某乙、刘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退回弥勒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12月20日补查重报。
弥勒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的事实:
2016年5月23日,犯罪嫌疑人周某甲因与杨某某 发生矛盾,被 杨某某用刀砍伤,2016年9月16日22时许,在得知 杨某某可能在弥勒市弥阳镇北门村**村内一家出租房租住后,周某甲邀约周某乙、白某某、郑某某(另案处理)、刘某某一同来到北门村**村内寻找 杨某某,欲对 杨某某实施报复,在找到 杨某某后,周某甲等人对 杨某某实施殴打,将 杨某某打伤,2020年2月26日,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 杨某某此次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2020年8月26日周某甲家属向被害人 杨某某赔偿2万元、并免除 杨某某此前对周某甲造成伤害的经济损失27755.52元(弥勒市人民法院判决), 杨某某对周某甲故意伤害的行为已经谅解并出具谅解书。
经本院审查并经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弥勒市公安局认定的白某某、周某乙、刘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白某某、周某乙、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弥勒市人民法院起诉。
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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