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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白某某、郭某某等2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_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通检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61984********,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监事,出生地河北省承德市,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通州区**镇**村**号**,现住北京市通州区**镇**村**号。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3月18日至4月16日、自2020年5月29日至6月28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5月17日至5月31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与白某某(已起诉)系夫妻关系。白某某于2015年3月16日成立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股东为白某某一人,公司住所北京市通州区**镇**村**,经营范围包括建筑垃圾、渣土消纳,白某某为执行董事、经理,被不起诉人郭某某2018年10月31日起担任公司监事。

2015年12月,白某某经营的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北京市通州区**镇**村的16.5亩土地向北京市通州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后变更为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城管委”)申请建筑垃圾、渣土消纳场所许可,于2015年12月17日获得批准,名称为“通州区**垃圾消纳场”(以下简称“**纳场”)。因消纳场所需年审,白某某于2016年12月、2018年1月、2019年1月三次向区城管委申请**纳场的行政许可。其中白某某2018年、2019年向区城管委提交的土地用途证明中所加盖的北京市通州区**镇人民政府公章系白某某找人伪造,证明中关于“北京市通州区**镇**村委会北80亩原鱼池废弃,回填再利用。设施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内容系白某某编造。被不起诉郭某某未参与白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土地用途证明的行为。

2018年6月28日,白某某经营的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北京市通州区**镇**村村委会东北1500米的148亩土地向区城管委申请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许可,于同年7月2日获得批准,名称为“通州区**建筑垃圾消纳场一场”。

白某某获得上述两处消纳场所的行政许可后,于2017年至2019年间以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多家工程建设、施工、运输单位签订二千余份消纳协议,通过白某某、郭某某的微信账户、银行账户或公司账户等账户收取签订协议费用,实际不接收或接收少量渣土,造成建设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被倾倒至黑中转站等处。在此期间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偶尔代白某某签订协议、收取费用,二人以此获利人民币100万元以上,钱款用于个人使用及公司支出。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于2019年8月11日在北京市通州区**镇**村**号被民警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白某某一人,主要由白某某一人经营,公私财产混同,被不起诉郭某某、白某某与他人签订消纳协议、收取费用的行为未扰乱该公司的管理秩序,未破坏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不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没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事实。此外,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未参与白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的行为,无其他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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