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白某某、降某某等诈骗案)_泸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泸定县人民检察院

泸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泸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21198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康定市,因涉嫌诈骗罪,经泸定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3日被泸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泸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4日被泸定县公安局逮捕;经泸定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8月28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降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231985********,藏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康定市,因涉嫌诈骗罪,经泸定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3日被泸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泸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4日被泸定县公安局逮捕;经泸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 8月28 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泸定县公安局经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白某某、降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被告人戴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刘某某(另案处理)和白某某、降某某通过泸定县**镇**村村民耿某某介绍,以刘某某名义租赁**村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李某甲、余某某等17户村民土地共42.441亩用于种植羊肚菌。因其中部分土地无法转运建棚材料故未种植,实际种植羊肚菌土地面积为38亩。其中戴某某、白某某、降某某每人种植10亩,刘某某种植8亩。验收前(2018年1月3日)戴某某通过钟某某从四川**开发有限公司处开具65.2亩面额169800元的菌种发票。2018年2月4日,泸定县农牧农村和科技局组织对羊肚菌种植面积验收 ,戴某某邀约李某乙帮助其测量。验收当日,戴某某、刘某某、李某乙赶至现场,由李林、刘某某对刘某某等四人所种植羊肚菌面积进行测量,在测量过程中,二人把种植面积增大为65亩,使验收面积超出实际种植面积27亩。为使实际种植面积与验收亩积一致,刘某某重新复印租赁协议,更改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李某甲、余某某租赁土地面积,增加租赁土地面积24.4亩,使其租赁土地面积达到泸定县农牧农村和科技局验收时的65亩数量。

泸定县农牧农村和科技局按照验收面积分两次将羊肚菌补助款共计422500元发放至刘某某账户,被告人戴某某、刘某某、白某某、降某某在羊肚菌补助款到位后,四人先后两次在对合伙种植羊肚菌的收支情况进行计算并对羊肚菌补助款进行分配。在计算收支情况时,白某某、降某某在知晓羊肚菌补助款验收面积远远大于实际种植面积的情况下,仍然参与对骗取部分的羊肚菌补助款进行分配,降某某、白某某各自分得补助款46200元。2020年5月12日10时许,降某某、白某某到甘孜州农业科学研究所办公室接受调查。案发后,降某某、白某某各自退还非法所得46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黑色笔记本、土地租赁协议书和立案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李某甲、钟某某等人的证言;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戴某某、刘某某、降某某、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四川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川公物鉴(2020)40027号《鉴定书》; 5.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降某某、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明知多发放的羊肚菌补助款系诈骗犯罪所得,仍参与分配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积极退赃、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降某某、白某某不起诉。

二人退缴的赃款暂存于泸定县公安局。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泸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泸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