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检刑检二部刑不诉〔2019〕20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甲,男,1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2119******0852,**族,**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台安县**镇**村**组,现居住地同户籍地。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台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风民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延长了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5日,台安县**镇人民政府决定通过**镇公共资源交易站对**村原小学校址的14.1亩水田进行公开招投标,确定承包期为30年,标底价每年每亩人民币300元。2018年6月11日,**镇公共资源交易站开始招标,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白某某、白某甲代表**组村民进行投标,**镇**村村民张某某委托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参与投标。 2018年6月13日6时许,在**村村委会,于某某收取付某某、白某某、白某甲等**组村民共同筹集的2万元人民币后,同意退标,四人暗中商议了投标价格。当日9时许,在**镇政府会议大厅,付某某以每年每亩301元的投标报价中标,并与**镇人民政府签订了承包合同。随后,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召集**组村民开会,将中标的14.1亩水田交给本组的8户村民耕种。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在投标结束后将付某某给付的2万元人民币交给张某某。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白某甲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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