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苍检刑检刑不诉〔2020〕300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86********,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6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底,杨某某(已起诉)为了其儿子能在平阳县**读书,通过其朋友高某某得知制假人员的手机号码,然后杨某某伙同其妻子即被不起诉人白某某与制假人员联系,以300元的价格制作了一本经营者为白某某、经营场所位于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昆阳镇**的营业执照。经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证明,白某某未在平阳县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有限公司等市场主体。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及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乙的证言、证明材料及归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及同案犯杨某某、高某某的供述;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系为了儿子读书,主观恶性较小,涉案假证未使用,未造成恶劣的社会后果,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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