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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白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滨检二部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111973********,回族,高中文化,天津**有限公司**,户籍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村**号,现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里**号,2018年12月27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原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保税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2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2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6日、2020年3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7日、2020年4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经依法侦查查明:2017年3月起,许某某(另案处理)为牟取非法利益,购置了空白机动车临时行驶号牌、电脑、打印机、伪造的公章等作案工具,先后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贝肯山莫堤园5号楼1门301室和天津港保税区开利大厦1806室内伪造机动车临时行驶号牌。李某甲、李某乙(均另案处理)作为中间介绍人分别自2017年3月、2017年8月起,在微信朋友圈内发布制作、贩卖机动车临时行驶号牌的信息。许某某等人每制作一副机动车临时行驶号牌收费100至700元不等,李某甲、李某乙将每张机动车临时行驶号牌以400至800元的价格卖给客户。

现查明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在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期间通过李某乙购买机动车临时行驶号牌8套;经讯问,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对买卖机动车临时行驶号牌的行为供认不讳。经认定,在天津港保税区开利大厦1806室内扣押的“冀J 65248”、“冀J61643”、“冀A24759”、“冀DA7390”、“冀DA7391”、“冀C65932”、“冀C65933”、“冀C65934”八副机动车临时行驶号牌均非车管所核发;经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在天津港保税区开利大厦1806 室内扣押的六枚印章上的印文与相对应的公安机关提供的样本上的相同内容印文均不是同一印章盖印;在天津市滨海新区联发第五街20号楼702 室内扣押的六枚印章上的印文与相对应的公安机关提供的样本上的相同内容印文均不是同一印章盖印(详见津公技鉴字【2018】第08367号文件检验鉴定书)。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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