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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白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虞检刑诉刑不诉〔2015〕58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41211973********,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新疆伊宁县**乡***村*队,住安徽省砀山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5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26日被虞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18日19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白某某驾驶豫N*****号重型自卸货车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虞城县**镇**村西头时,将路北侧行人权某某当场轧死,构成重大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白某某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15年9月16日,在虞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的主持下,双方和解,白某某赔偿权某某的家人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共计30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此罪系过失犯罪,白某某系自首,且双方已达成谅解协议,白某某已取得了被害人家人的谅解,被害人家人不再要求追究白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虞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5年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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