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周至检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241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住陕西省周至县某乡某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5日被周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全部证据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02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白某某驾驶陕A*****号轻型厢式货车,沿319县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某处时,与由南向北行走在人行横道的刘某某发生碰撞,致刘某某当场死亡,造成死亡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系全身多处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合并胸腔脏器损伤而死亡。经事故认定,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及时拨打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事后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和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近亲属已收到全部赔偿款,并对被不起诉人白某某表示谅解,双方于2020年11月4日达成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白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法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量刑情节,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被不起诉人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周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周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0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