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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白某某交通肇事案)_石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0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泉检刑不诉〔2023〕1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4221983**********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住址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某某某某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3年2月17日被石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3年6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3年6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10月18日晚,被不起诉人白某某驾驶陕GB****号面包车由汉阴县方向沿某某国道往西安方向行驶,当被不起诉人白某某驾车行至316国道1949km+250m处,与横过道路的行人李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石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属交通事故碰撞致闭合性颅脑损伤而死亡。经石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白某某在此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白某某主动拨打110和120、积极对被害人进行施救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且对被害方作出赔偿并取得被害方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鉴于其无犯罪前科,属偶犯、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3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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