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前检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性,194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724194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鄂托克前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8日被鄂托克前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托克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5日10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白某某驾驶无号牌的“钱江”牌三轮电动车沿**线由南向北行驶至38公里加950米处时发生翻车,造成白某某与“钱江”牌三轮电动车乘车人何某某受伤,何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2019年10月15日,经鄂托克前旗交管大队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白某某在该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2020年9月27日,被害人何某某家属出具谅解书,称谅解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的行为。
本院认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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