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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白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科检二部刑不诉〔2020〕Z214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196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3011965********,蒙古族,大学本科学历,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楼**室,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5日被依法逮捕,于2020年11月2日被本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白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申请办理了卡号为360884********的牡丹信用卡,信用额度为人民币3万元。此后被不起诉人白某某透支该信用卡后逾期还款。2019年6月至2020年7月,银行工作人员曾多次通过电话、上门催收等方式进行催收,但白某某仍未还款。截止2020年7月24日,白某某尚欠本金87545.37元,利息27655.35元未能归还。欠款本息合计115200.72元。2020年8月13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传唤到案。2020年10月23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的家属将上述信用卡欠款的本息一次性代为还清。

本院认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在本案审查起诉阶段一次性还清欠款本息,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白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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