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白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公开版)_文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文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21********551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村,现住朔州市开发区**小区。2016年4月12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山西省吕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5日被吕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山西省吕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该局于2020年4月16日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移送吕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吕梁市人民检察院同月24日指定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分别于2020年5月25日、2020年6月28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两次退回吕梁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20年7月27日、2020年8月28日补查重报。

吕梁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9月7日凌晨,在吕梁市公安局统一组织下,我局食药侦支队对文水县**镇**村制售假酒窝点展开突查,突查中发现了张某某、王某某母子制售假酒窝点,现场查扣42°封坛十五年老白 39箱,42°二十年汾酒36箱,42°二十年老白汾酒19箱,53°十年防伪 36箱,48°乳玻汾酒1箱,42°金家酒20箱,45°十年防伪老白汾酒4箱,39°百家老根5箱,45°晋泉高粱白酒257箱,40°山西二锅头31箱,56°北京红星二锅头168箱,39°八年汾阳王96箱(小瓶),39°八年汾阳王134箱,40° 八年汾阳王4箱,53°十年陈酿9箱,42°青花二十年1箱及大量未装箱的假酒以及大量假冒注册商标标识和假冒包装。经查,上述被扣押的均为假酒,经鉴定,张某某、王某某制售假酒窝点存放的成品酒及包装材料均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产品。张某某(已判)供述,其生产假冒白酒使用的晋泉高粱白、红星二锅头、二十年汾酒、53°汾酒、八年汾阳王包装均是向白某某购买,白某某还向其购买了一万元左右的假冒白酒。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吕梁市公安局认定白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文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