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白某某危险驾驶案)(白永红)(公开版)_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宝塔区院二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4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县**管委会**村**村,住址: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小区**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6月3日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日22时50分许,白某某驾驶陕J****1号黑色大众牌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延安市宝塔区陵园路合力车城门口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扣,经陕延天恒【2019】毒鉴字第0781号血醇检验鉴定白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86.74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本院认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白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认罪、悔罪,系初犯其所在的社区也证实其一贯表现良好,无犯罪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委会研究决定对白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