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宝塔区院二部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601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南滨路**号楼**层**室,住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南桥粮油食品加工厂。2020年8月11日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7时05分许,白某某驾驶陕J****2号大众牌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延安市宝塔区嘉丰上城小区门前公路处,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陕延天恒【2020】毒鉴字第0913号血醇检验报告检测出:白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4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白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但鉴于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在归案后积极认罪、悔罪,白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系隔夜驾车,可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对指控罪名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委会研究决定对白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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